【导语】: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是多少呢?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最近小编收到了很多用户关于公积金贷款方面的问题咨询,为了使大家更了解公积金贷款相关信息,小编将为您带来相关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对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条件: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三)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四)有呆账记录的;
(五)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六)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 20%
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调整为多30%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受理日期在2025年3月31日(含当日)之前的,仍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
货款年限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 年
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
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流程
套数核定
职工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购首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
(二)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三)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四)在本市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与已结清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行政区的(行政区范围以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贷款程序
(一)贷款预约
职工(包括异地缴存在本市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业务渠道进行实名预约。职工应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预约号可以受理的日期起60天(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可受理期限)内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未及时申请也未取消预约的,预约号作废。
(二)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申请资料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资料齐全无误的,贷款银行应当时受理,并协助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三)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附件3,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及其配偶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授权书》(附件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附件5)及相关文件。银行应就《借款合同》、两份授权书内容及注意事项向借款人做全面介绍和讲解。
(四)中心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批,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五)办理担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抵押担保。其中购买私产住房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复核抵押抵押担保办理完成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登记信息进行复核。
(七)资金划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八)贷款发放贷款银行应在资金划拨当天按规定完成贷款发放。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完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上签章确认,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贷款材料
个人资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本细则涉及身份证件均同以下要求)
(1)借款人(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香港、澳门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3)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4)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外国人,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外国人签订购房协议时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的,申请贷款时也需一并提供。
(5)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2.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在津工作外国人,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 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借款人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以下统称结婚证明)。借款人在香港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书;借款人在澳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当地律师(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出具的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书;借款人在台湾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天津市公证协会对公证书的认证结果;借款人在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经中国驻其婚姻登记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认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2)离异的,借款人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下统称离婚证明)。借款人在港澳台地区、境外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证明的要求同结婚证明。
4.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无配偶。配偶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
5.借款人按照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且需按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申请贷款的,还需提供延长退休相关证件。
6.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可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
7. 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借款人与子女同户籍户口簿。与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出生证明,如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出生证明上记载的父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抚养权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等材料。
(二)共同购房人资料
1.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
2. 与其他人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共同购房人身份证件、共同购房人婚姻关系证明、共同购房人配偶身份证件。
购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买定向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四)购买私产住房的,应提供《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五)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和《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署或提供经公证并由本人签署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贷款资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确定贷款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账户、还款日。担保资料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署或提供经公证并由本人签署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署《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高可贷120万元
一、2024年5月18日之后(含当日)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贷款还款
还款日
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规定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对贷款申请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特殊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
2.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3.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4.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应通过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还款。
5.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
6.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7.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8.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9.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贷款附件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天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取天津公积金最新消息、缴存+贷款+提取政策以及APP下载入口。